2007年9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镜鉴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武汉公布两起案例警示
“城乡合作”建房此路不通

  城市房价不断上涨,有的市民便将眼光投向了城郊的农村,与拥有宅基地的农民合作建房,用于出租盈利或自住。9月9日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案例,警示市民,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,终究难遂其愿。

  进村投资发财梦终破
  2005年10月,市民卢某、汤某与村民武某达成协议,由卢某等出资25万元,在武某房屋基础上扩建一栋4层楼用于出租,所得收益及将来拆迁补偿费按股份分配。楼盖好后,不久遇到拆迁。拆迁办认为,此楼系违章建筑,只能按照原有面积进行补偿,而且后期投资的卢某、汤某无权分配拆迁补偿费。
  今年2月,卢某等持当初签订的合同将武某告上法庭,要求按比例享有拆迁费。法院判定,双方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行为,所建房屋是违章建筑,卢某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因此驳回其诉求。

  合作建房难圆住房梦
  张某夫妇因买不起住房,一直在武汉租房居住。房东袁某想扩建私房但缺资金。去年3月,双方达成协议,由张某夫妇出资7万元参与建房,房屋建成后,其中一层归张某夫妇。张某夫妇先后付给袁某3万余元。但房屋施工一直不顺利。在建起一层后,因为工程事故,房屋停工,造成损失3万元。张某夫妇见势不妙,向法院起诉,要求袁某退钱。
  法院判定,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违法。根据调解结果,半截工程归袁某所有,由袁某付张某夫妇1.5万元。因张某夫妇也存在过错,承担相应损失。

  “城乡合作”建房行不通
  审理两案的法官表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身份依附性,使用者仅限于获得许可的村民,城市居民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村民的地基上建房,都违反法律规定。凡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的任何合同文书,都是无效合同,法律不能保护。
  据《法制日报》